成都非政府組織議題網絡及參與組織之組成分析
成都非政府組織議題網絡及參與組織之組成分析
考察報告
陳秋政
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在中國大陸,有關非政府組織的同義複詞眾多,包括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民間組織、志願組織、社會組織、草根組織等,各機關組織對相關詞彙的運用各有所偏,例如以政府機關而言,目前傾向使用社會組織,一般則仍使用非政府組織為多,而草根組織則特指在地自發而成的小型非營利組織。由於「非政府組織」這個詞彙多半使用於外交、國際關係領域有關,而非政府組織所參與的議題以人權、婦女、貧窮、教育、環保、衛生、醫療、社區等問題或服務為主,其運作領域通常較無涉高度政治敏感性,也因此被劃歸於所謂「低階政治、高度重要」(low politics, high priority)的範疇。在此,本文以非政府組織統籌各項詞彙,但在引述相關研究成果時,仍尊重原作者運用相關詞彙的選擇。
分析相關研究後,發現中國大陸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兼具有「行政主導(註1)」及「社區參與」兩大特色(王名,2007;王名、劉求實,2007;朱健剛,2007;朱健剛等,2009;袁方成,2010;高丙中、袁瑞軍,2008;康曉光、韓恒、盧憲英,2010;賈西津,2005;賈西津、蘇明等,2011;諸大建、劉淑妍,2008;綠根行動,2004a;汪大海、魏娜、郇建立,2009)。換言之,探討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除了必須重視基層行政組織所扮演的關鍵角色,同時也應該重視代表社區資源動員與網絡的非政府組織。特別是研究指出當前一般行政人員大多存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康曉光等,2010:9-15)(註2)。
雖然從數字上來看,大陸的整體民間社會發展快速,但單從組織數量實際上無法掌握非政府組織發展的全貌。因為多數仍是具備行政機關角色的組織(例如:GONGO);此外,行政機關對非政府組織發展的註冊許可、經費挹注、方案監督、成效評估等方方面面,其擁有不對等的行政主導權利。換言之,釐清非政府組織的整體發展環境,實為不容忽視的議題。前述行政主導的論點,亦可由法規制度環境的分析獲得佐證,相關法規包括大陸國務院所轄民間組織管理局於1998年所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註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04年出台〈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5年〈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2006年〈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甚者更必須回顧早期相關法制,例如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96年〈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等。分析前述資料應不難發現,中國大陸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環境,在制度表層似朝向體制健全化發展,但實務運作卻充滿康曉光所稱「行政吸納(或應稱為掌握)社會」的趨勢。 ...(文字過多,請下載PDF。)
註1: 由於中國大陸各級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支持態度仍是迥異多元,若以「北京、上海、廣州、成都」等四個城市為例,其依序展現「政治控制、企業慈善、民主先行、志願服務」等特性,進而衍生所謂「一體制三原則」的分類模式。一體制就是雙重管理體制,三原則包括分級管理原則、非競爭性原則與現制分支原則」。實務上的管理則分散在「中央、省、市、縣、鄉(鎮)、區、街道、社區」等各級政府,並以「街道、社區」作為第一線管制主體。
註2:康曉光等(2010:9-15)指出,這可能出於對自身部門利益的考慮而推拖責任,有時即使認同了NGO所有活動,但卻也可能沒有能力幫助NGO,但政府部門的領導人則不同,其有能力支持與幫助NGO。
註3:該暫行條例讓非政府組織得以從工商管理局取得工商註冊,而成為有根的非政府組織,但卻仍需要負擔稅賦。
Download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