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1.02
宋燕輝
中央研究院 歐美所研究員
2016年7月12日,審議「南海仲裁案」(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的仲裁庭發布最終裁決書 (Award),計10部分,共501頁。ii繼第1部分前言後iii,第2部分描述南海仲裁案有關程序問題之歷史。iv第3部分摘要菲律賓所提法律救濟與15項仲裁訴求。由於中國大陸一再表示不參與仲裁,仲裁庭也指出在審議訴求實體爭議時,依據北京官方聲明與實際作為,已考量中國大陸的立場。v裁決書第4部分說明中國大陸不參予仲裁衍生法律與實務影響之初步管轄權問題,並討論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所公布有關管轄權與可受理性之裁決內容、地位、以及可能影響。vi
裁決書第5vii、6viii、7ix、8x、以及第9部分xi詳細論述菲律賓所提15項訴求的實體爭議、所作見解、認定、結論、以及宣告。仲裁庭在第九部分寫到:「兩造有義務依誠信遵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xii與本裁決書和平解決其爭議,此無庸置疑。」第10部分是裁決主文 (Dispositif),就管轄權問題,仲裁庭一致決定,除了第14(a)至(c)項與第15項外,有權審理本案全部菲律賓所提之訴求。有關兩造實體爭議方面,仲裁庭總共做出29項認定(findings)與16個宣告(declarations)。xiii
仲裁庭最終裁決書的認定與宣告主要包括五項:(一) 中國大陸在南海「9-段線」內所主張之歷史性權利、或其他主權權利、或管轄權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相抵觸,因此,就中國大陸超越公約所賦予海洋權利之地理與實質範圍而言,此主張不具法律效果;(二) 南海南沙群島中的所有「高潮地物」(high-tide features),此包括太平島,依其自然條件,無法主張12浬外之海洋權利,此表示這些「高潮地物」是公約第121條第3項所指之「岩塊」(rocks),因此,無權主張200浬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三) 中國大陸侵犯菲律賓在其主張專屬經濟海域內所享有主權權利,因為北京干預菲國在其所主張海域內之漁業與油氣資源勘探活動、建築人工島、設施、與構造、並未能防止中國大陸籍漁民在菲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非法捕魚活動;(四) 中國大陸近期在所占七個島礁 (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西門礁/東門礁、渚碧礁、以及美濟礁)所進行填海造陸、建造人工島、設施、與構造等活動造成對珊瑚礁生態環境嚴重、無可回復之損害、此違反公約保育與保護南海海洋環境之義務;(五) 中國大陸在南沙海域所採取各項行動擴大、或使兩造爭議惡化,此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一般國際法規定所負義務。
裁決書公布後,有論者指出此仲裁結果乃處理南海爭端過程中第一個重要的國際法決定,有可能是未來管理或解決南海爭議的「遊戲規則顛覆者」 (game changer)。裁決書公布前,美國、日本、澳洲等國與歐盟紛紛表態,指出仲裁結果具法律約束力,因此,呼籲南海仲裁案兩造應遵守、執行裁決。
但仲裁書公布後,國際社會絕大多數成員都採取中立立場,對此裁決是否有法律約束力、是否中國大陸應遵守、執行保持沉默。2016年7月至9月期間所召開之重要高峰會在會後所發布之聯合公報或聲明對仲裁案與仲裁結果隻字未提,包括第11屆亞歐峰會、第49屆東協外長會議、第4屆美國與東協峰會、第19屆日本與東協峰會、第23屆東協區域論壇、第11屆東亞峰會、G-20峰會等。更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大會召開期間,包括美國歐巴馬總統最後一次在大會之演說,也都沒有提及仲裁案與仲裁結果。聯合國大會秘書長辦公室與國際法院表態指出此仲裁庭、仲裁案、以及仲裁裁決與其無關,更沒有發表支持此仲裁結果之聲明。
在極少數針對仲裁裁決做出立場聲明的國家當中,出現兩極與勢當力敵的情形。主張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求或呼籲中國大陸應遵守裁決結果之一方包括美國、日本、澳洲、加拿大、紐西蘭、菲律賓、越南、以及新加坡等。相對的,主張裁決不具法律約束力或不遵守、執行之一方包括中國大陸、台灣、俄國、巴基斯坦、蘇丹、蒙特內哥羅、匈牙利、以及萬那杜等。
仲裁結果一公布,台灣的總統府、外交部、內政部、陸委會等非常罕見的在同一天發表聲明,表達無法接受的立場。xiv台灣主張太平島不但可以維持人類居住,也可維持其自經濟生活,當然是一個「島嶼」 (island),絕非菲律賓所稱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所指之「岩塊」。依據《公約》第121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太平島有權劃設兩百浬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台灣不接受仲裁庭認定太平島是岩塊的結論。
7月22日,蔡英文總統在接受《華盛頓郵報》專訪時表示:「這個仲裁的決定有損於台灣的利益,所以我們不能夠接受,我們也認為這個裁判對台灣沒有法律約束力。」xv7月26日,前總統馬英九以「南海仲裁結果有瑕疵」為題投書《華爾街日報》,其中指出,台灣人對南海仲裁結果感到氣憤,他拒絕這項不公平,更欠缺台灣參與的仲裁結果。xvi
中國大陸方面早於裁決公布前就透過其卸任高官在美國表示仲裁書只不過是一張廢紙的立場。裁決書一公布,中國大陸當日發表兩份立場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xvii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xviii聲明中指出,此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不會接受、也不承認。
同日,外長王毅也針對裁決結果發表談話,進一步闡明中國大陸的態度。他說,第一,南海仲裁案的本質從頭到尾就是一場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應予以清楚的揭露。第二,中國大陸依法維護國際法治和地區規則,因此,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第三,中國大陸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擁有堅實的歷史和法律根基,因此,不受仲裁庭裁決的影響。第四,中國大陸將繼續致力於通過談判協商和平解決爭端,維護好南海地區的和平穩定。最後,他重申,「發展與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是中國『大陸』持之以恆的既定方針;維護本地區的和平穩定,是中國『大陸』當仁不讓的國際責任;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是中國『大陸』堅定不移的戰略選擇。中國『大陸』,將為捍衛《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維護國際法治的公平正義、促進人類的和平與發展事業,繼續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xix
仲裁公佈次日其外交部也公佈「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此份聲明。xx 此外,外長王毅與美國國務卿凱瑞在出席東協主辦外長會議期間見面時表示同樣立場,並呼籲相關方將仲裁這一頁翻過去。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出席第11屆東亞峰會時做同樣的呼籲。xxi
儘管各方對南海仲裁的結果都依據自己國家利益做出表態或不表態的決定,以及不管仲裁兩造、其他南海爭端聲索方、以及使用或關注南海的域外國家歡迎或不歡迎此仲裁裁決書之內容、支持或不支持南海仲裁之法律約束力,此裁決對南海爭端日後之處理與解決的確具有重要意涵與影響,值得密切關注。
筆者臚列以下16項意涵與可能影響供關心南海仲裁案、或有興趣深入研究本案後續發展之各界人士或政府相關機關參考之用。
(一)南海島嶼主權主張並未因仲裁裁決的公布而受到影響,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處理主權主張問題。基此,儘管有聲索方認為「主權屬我,此無爭議」 (例如,中國大陸認為西沙群島無爭議),中國大陸、台灣、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以及汶萊就南海諸島之主權,包括黃岩島、西沙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仍存有爭議。此意謂著未來南海爭端仍將持續。
(二)南海仲裁之裁決結果並未使「 9-段線」成為非法,仲裁庭只是宣告此線不得被用為合理主張線內歷史性權利、主權權利、以及管轄權之法律基礎。因此,有關「9-段線」或「U-形線」之性質與意涵的法律論述,以及有關釐清、調整、甚至放棄此線之要求將持續出現。
(三)南海各相關方之海域與海洋權利主張將受此仲裁裁決影響,因此,各相關方有必要依據裁決書中之認定或宣告,進一步。檢視其主張之適法性。
(四)南海涉及爭端之海域可能受此仲裁結果而縮小,此海域之海上良好秩序有可能被強化,但此受限於各相關方是否尊重、執行仲裁結果。
(五)由於南海之海洋地物,尤其是黃岩島與南沙群島內之海洋地物,被仲裁庭宣告為「岩塊」或「低潮高地」,且無一為「島嶼」,因此,聲索方有關主權、主權權利、以及管轄權之主張將受影響。就「低潮高地」而言,不能主張領有權;就「岩塊」而言,不能主張200浬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
(六)依據仲裁庭之裁決,南海中間部分海域的法律地位變成公海,基此,各國行使公約有關公海自由的區域擴大,此包括漁業、航行與飛越。
(七)南海內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條、第74條、以及第83條就重疊領海、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礁層之海域劃界問題受裁決結果影響。由於仲裁庭宣告所有南沙島礁無一高潮地物有權主張劃設200浬專屬經濟海域,聲索方劃界爭議將受仲裁結果影響。
(八)南海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以及中沙群島之海域主張與海洋權利有可能受此仲裁結果影響。
(九)南海以外之海域,此包括日本海、東海、西太平洋與菲律賓海、北/中/西/南太平洋、以及東太平洋,韓國、日本、美國、澳洲、紐西蘭、以及法國有關海洋地物與海洋權利主張,有可能受到南海仲裁影響。如果這些國家一方面要求中國大陸或台灣遵守或尊重裁決書有關海洋地物之認定與宣告,另一方面自己又不修正或不放棄有關主張其沒有人類居住、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無法維持他們自己經濟活動海洋地物有權劃設200浬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過度的海洋主張」(excessive maritime claimes),此將出現有關法律適用與解釋之雙重標準問題。
(十)裁決書之認定與宣告可能影響到「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未來之落實執行,因為海域性質與重疊範圍受到仲裁結果影響,合作區域之劃定有待進一步協商。
(十一)仲裁庭之裁決可能影響中國大陸與東協會員國就通過「南海行為準則」所進行磋商之進度與準則之內容。由於南海極大一部分將落於沿海國以大陸沿海為基礎所畫出之領海基線、再由基線向外畫出之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因此,中國大陸以洋中群島所主張之海域範圍將被要求做修正。
(十二)南海仲裁結果強化各國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九部分半閉海沿岸國有關漁業、海洋環境保護與保育、海洋科學研究、以及設立區域管理組織之合作義務。
(十三)仲裁庭做出南海海域內採用直線基線或群島直線基線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相牴觸之見解將挑戰未來特定聲索方採用此基線劃法在南海南沙群島劃定領海基線之政策考量與法理依據。
(十四)出席討論南海問題之區域安全對話會議,此包括東協外長會議、東協區域論壇、東亞峰會、亞歐峰會、G-7峰會、新加坡香格里拉安全對話,或美日、美日澳雙邊或多邊國防外交戰略安全會議之國家有可能討論南海仲裁相關議題,尋求施壓中國大陸遵守仲裁結果義務之共識與策略。中國大陸勢必採取阻止討論此議題之因應作為。
(十五)南海仲裁結果被南海爭端聲索方引用,作為強化其主張之依據;也有可能採取提出類似仲裁之法律途徑解決其與中國大陸之南海爭端。
(十六)南海仲裁結果增加了南海地區國家試圖將衝突之海轉變為「和平、合作、友誼之海」的不確定性。倘若各相關方試圖採取強硬作為逼迫另一方接受仲裁不利結果,此將引發另一方強硬反制作為,進而造成南海緊張升高。反之,如果各相關方同意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部分有關半閉海法律制度之規定,落實「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積極推動「南海行為準則」磋商與通過事宜,南海各方之合作與南海之和平與穩定有望可獲得加強。
i. |
PCA Case No. 2013-19: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vailable in the website of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 at https://pcacases.com/web/view/7 (最後瀏覽日10/13/2016). |
ii. |
In the Matter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before an Arbitral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ward, July 12, 2016, available at http://www.pcacases.com/pcadocs/PH-CN-20160712-Award.pdf (最後瀏覽日10/13/2016) |
iii. |
The Award, ibid, paras 1-25, at 1-7. |
iv. |
The Award, ibid, paras. 26-111, at 11- 39. |
v. |
The Award, ibid, paras. 112-115, at 41-43. |
vi. |
The Award, ibid, paras. 116-168, at 45-65. |
vii. |
This part deals with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s No. 1 and 2. See the Award, ibid, paras. 169-278, at 67-117. |
viii. |
This part deals with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s No. 3 to 7. See the Award, ibid, paras. 279-648, at 119-260. |
ix. |
This part deals with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s No. 8 to 13. See the Award, ibid, paras. 649-1109, at 261-436. |
x. |
This part deals with Philippines’ Submission No. 14. See the Award, ibid, paras. 1110-1181, at 437-464. |
xi. |
This part deals with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 No. 15. See the Award, ibid, paras. 1182-1201, at 465-470. |
xii.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Dec. 10, 1982, 1833 U.N.T.S. 3, reprinted in 21 I.L.M. 1262 (1982) and The Law of the Sea: Official Tex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of the Agreements rela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rt XI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with Index and excerpts from the Final Act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 Sales No. E.97.V.10 (2001). 目前此公約有168個締約方。參見U.N.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Law of the Sea, Chronological lists of ratifications of, accessions and successions to the Convention, available athttp://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chronological_lists_of_ratifications.htm#(最後瀏覽日10/13/2016). |
xiii. |
The Award, supra note 2, para. 1203, at 471-473. |
xiv. |
參見「中華民國外交部對『南海仲裁案』之立場」,中華民國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2016年7月12日,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_M_2.aspx?n=5028B03CED127255&sms= 5ED24855AD8E6C58&s=2FE266654F43DD5C; 「中華民國政府對『南海仲裁案』之立場」,中華民國總統府,新聞稿,2016年7月12日,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 131&itemid=37701&rmid=514; 「陸委會對『南海仲裁案』之嚴正聲明」,2016年7月12日,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15077&ctNode=5649&mp=1 ; 以及「內政部對南海仲裁結果之立場」,2016年7月12日,http://www.moi.gov.tw/chi/chi_latest_news/news_detail.aspx?sn= 10788&type_code=02&search_d1=YYY-MM-DD&search_d2=YYY-MM-DD&pages=1 (最後瀏覽日10/13/2016). |
xv. |
參見「蔡總統接受華盛頓郵報訪談 (全文)」,中央通訊社,2016年7月22日,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 201607225007-1.aspx. 英文訪談實錄,參見Lally Weymouth, “Taiwanese President Tsai Ing-wen: Beijing must respect our democratic will”, THE WASHINGTON POST, July 21, 2016,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2016/07/21/44b0a1a4-4e25-11e6- a422-83ab49ed5e6a_story.html (最後瀏覽日10/13/2016). |
xvi. |
參見「投書華爾街日報 馬英九:南海仲裁不公 台人深感氣憤」,《中時電子報》,2016年07月27日,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727005625-260401 ; Ma Ying-Jeou, “A Flawed Verdi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July 26, 2016, http://www.wsj.com/articles/a-flawed-verdict-in-the-south-china-sea-1469553283(最後瀏覽日10/13/2016). |
xvii. |
Stat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ward of 12 July 2016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Establish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July 12, 2016, available at http://www.fmprc.gov.cn/mfa_eng/zxxx_662805/t1379492.shtml (最後瀏覽日
10/21/2016). |
xviii. |
State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a'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July 12, 2016, available at http://www.fmprc.gov.cn/mfa_eng/zxxx_662805/t1379493.shtml (最後瀏覽日10/21/2016). |
xix. |
Remarks by Chinese Foreign Minister Wang Yi on the Award of the So-called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July 12, 2016, available at http://www.fmprc.gov.cn/mfa_eng/zxxx_662805/t1380003.shtml (最後瀏覽日10/21/2016). |
xx. |
參見新華網,2016年7月13日,http://news.xinhuanet.com/2016-07/13/c_1119210479.htm (最後瀏覽日10/28/2016). |
xxi. |
參見 “Has Beijing really 'turned the page' on South China Sea ruling?” ASIA MARITIME REVIEWS, September 9, 2016, available at http://asiamaritime.net/has-beijing-really-turned-the-page-on-south-china-sea-ruling/ (最後瀏覽日10/21/2016). |
(本專欄文章作者意見不代表論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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