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去(102)年4月12日,我國高鐡列車與民意代表服務處之行李箱爆炸未遂案受到國內、外的廣泛關注。涉案者胡姓律師雖非一般普遍共識下的恐怖分子,但是其經由網路等途徑學習與使用的攻擊作為,卻與目前國際社會共同關切的獨狼式恐怖分子類似,而引發超越被動執法之更大如何強化國家安全需求之省思。
檢視目前美歐所發生或是未遂的獨狼式恐怖分子陰謀或是攻擊,常不易事先發現,但其攻擊卻可能造成更大的嚴重後果。因此,不論是美國或是歐洲國家目前均將此等威脅視為必須投入更多資源,且必須採取全社會共同參的途徑,才能減緩或是遏阻其可能發動的攻擊行動。此等相關警示如下,而必須提早準備因應。
2012年4月,「歐洲警察組織」(EUROPOL)的恐怖主義情勢評估報告指出,來自「單獨行為者」(lone actors)與小團體的嚴重威脅已不斷的增加,且警告彼等激進化的發生是無法偵測到的。這些人的發展可能是透過網路而被促進,也可能是受到蓋達組織核心與其分支去補強其直接行動能力之不足。2011年8月16日,美國歐巴馬總統在接受「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專訪時亦指出, 目前最關切的不是一個大型的恐怖分子行動被發動,最關切的風險就是獨狼式恐怖分子,某一個人擁有單一的武器卻能夠進行更廣範圍的屠殺。若一個人發瘋或是被仇恨的意識型態驅使,就可以造成許多傷害,且難以去追踪這些獨狼的行動。
二、獨狼式恐怖分子之源起與定義
(一)獨狼式恐怖分子之源起
獨狼式恐怖分子(lone wolf terrorist)的現象源起甚早,然而此等現象與描述的普遍認知及被媒體與官方視為定型的發展,大概是在1970年至1980年代之間,且在當時是被當成極右派及反政府行動下之反動副產品。「九.一一事件」以後,此名詞漸用來聚焦於在宗教與意識型態和國際恐怖主義組織有關、且在國土內自發攻擊的激進分子。且其行動雖是地方性的,但思考卻是全球性的,因此,執法部門非以「孤立事件」處理,並努力追踪其與國際恐怖主義組織之關聯性。
(二)獨狼式恐怖分子之定
獨狼式恐怖分子就像是恐怖分子或是恐怖主義名詞一樣,迄今並沒有一個可以為大家共同接受的明確定義,而展現出各式樣不同觀點。且雖有些特點重疊,但也可能隨著不同情勢發展之側重面不同,而在個別定義之基本共有的一些特徵外,也會突出某些不同於他人之描述。例如並不是真的如此孤獨而與外界隔離:因為他們的動機,教導,招募,煽動,甚至訓練等,在事發後均可從實體或是網路空間上找出其外部之直接與間接的來源;他們對於極端主義運動亦均展現出某種程度的承諾和識別,換言之,他們的單獨行動不是在真空的社會情況下發生的。
而以往其他類似用以描述獨狼式恐怖分子之此種政治暴力的名詞,尚有「沒有領袖的抵抗」(leaderless resistance)、「自由恐怖主義」(freelance terrorism)、「流浪狗」(stray dogs)、「自主的恐怖分子細胞」(autonomous terror cell)等。
三、獨狼式恐怖分子之分類與相關案例
(一)基於激進化手段與採用戰術之四種類型
- 混亂的獨狼恐怖分子與事業的獨狼恐怖分子:例如美國人哈珊(Nidal Hasan)在福德堡軍營與挪威人布雷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在於特牙島(Utoya)的大屠殺均屬之。
- 規避風險的獨狼恐怖分子與尋求風險的獨狼恐怖分子。
(二)基於已發生過案例分類的五種不同類型
- 世俗式的獨狼式恐怖分子:例如麥克維(Timothy McVeigh)對於奧克馬荷馬市穆拉(Alfred P. Murrah)聯邦大樓之汽車炸彈攻擊。
- 宗教式的獨狼恐怖分子;例如哈珊就是屬於此類型。
- 單一議題式獨狼恐怖分子:例如在亞特蘭大夏季奧運會上發置炸彈的魯道夫(Eric Rudolph)、重視環保與保護動物權利的葛拉夫(Volkert van der Graaf)。
- 犯罪式的獨狼恐怖分子:例如2001年開始,進行炭疽病毒郵件攻擊的艾文斯(Bruce Ivins),造成美國之「生物恐怖主義」(bioterrorism)威脅之全國性且持續的恐慌。
- 個人特質式的獨狼恐怖分子:例如被稱為「字母炸彈客」的庫伯哥維克(Muharem Kurbegovic),欲在洛杉磯國際機場引爆炸彈。
(三)、基於極端的伊斯蘭恐怖主義思考之四種類型
在極端的伊斯蘭恐怖主義(extremist Islamist terrorism)的脈絡下去分析,可以發現有此等恐怖分子有兩種主要特徵,第一、使用極端的伊斯蘭主義識型態去正當化自己的行為;第二、獨立執行或是策謀其行動。而在此等脈絡下,又進而可以分類成「獨來獨往者」、「獨狼」、「獨狼群」及「單獨攻擊者」四種類型。
- 獨來獨往者(Loner):例如2007年7月,在英國被逮捕的羅迪斯(Nicholas Roddis)。
- 獨狼(Lone Wolf):例如2008年5月22日,被逮捕的英國人雷利(Nicky Reilly)。
- 獨狼群(Lone Wolf Pack):例如2009年10月12日,被逮捕的吉姆(Mohammed Game)、柯爾(Abdelaziz Mahmoud Kol)與伊斯拉法(Imbaeya Israfel)之三人組。
- 單獨攻擊者(Lone Attacker):例如2009年12月25日,被逮捕的「內褲炸彈客」阿布都拉穆塔拉布(Umar Farouk Abdulmutallab)。
四、獨狼式恐怖分子的作案手法
(一)長時間的計劃:例如布雷維克在攻擊前是經過好幾個月之非常細緻的計劃,且是逐步的蒐集攻擊所需要的工具與專業知識。
(二)選擇攻擊的目標:獨狼式恐怖分子一般均會選擇以平民作為主要的攻擊目標;其次是政府官員與政治人物;第三、醫療人員;其後依序是警察與軍人、宗教領袖、及物產等。
(三)使用的武器:主要會選擇暗殺、武器攻擊、爆炸、人質劫持或是非傳統方式的攻擊。而最常用的武器就是槍械;其次依序是自製的炸彈、武裝劫持飛機或是公車、及縱火等。
(四)網路鼓吹與運用:利用網路與在網際網路上鼓吹攻擊及教導製造攻擊武器或宣傳蓋達組織意識型態,例如英文的網路雜誌「激勵」(Inspire)。此外,線上之社交網路平台成為恐怖分子吸引潛在成員與追隨者的重要工具,例如臉書(Facebook)、我的空間(MySpace)、第二生活(Second Life)等。
五、我政府因應獨狼式恐怖分子可思考之策略選項
(一)以壓制回應獨狼式恐怖攻擊之可能發生
政府反制恐怖主義,一般是採行「壓制因應」(repressive responses)的策略,且大概可以歸類為兩種基本、但已漸趨模糊的模式:亦即刑事司法的模式與戰爭的模式。就刑事司法模式言,恐怖主義被視為是犯罪,且警察負主回應恐怖主義的責任,並要依於法治而進行犯罪起訴與懲罰;戰爭模式則視恐怖主義為革命戰爭的行動,強調軍方的責任,並使用特種部隊進行報復性打擊。而在刑事司法模式中,法治是最高的要求;但是在戰爭模式中,戰爭規則是凌駕於一切之上的。
(二)要有處理的明確法律依據
處理獨狼式恐怖分子雖可能及於有關恐怖主義犯罪活動之國際法律架構,但主要仍是在現存的國內法律範疇之下。例如美國1996年之《反恐與有效死刑法》(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強化聯邦執法單位之偵測、調查與起訴恐怖主義的能力;修正1978年之《國外情報監偵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授權追踪非美國公民的獨狼式恐怖分子;2004年的《美國愛國者法》(USA Patriot Act)亦有處理獨狼更大授權的四年期定期檢討的落日條款。
(三)基於社群之交往途徑
獨狼有許多共通性,例如對於極端主義運動有某種程度的認同與承諾,因此其激進化的發生是有跡可循的。由於與相關社群接觸常是情治單位蒐集威脅預警情資主要關鍵,因此,調查單位與獨狼生活的社群在平時就必須有更佳的合作。
(四)要主動研究與比較潛在會觸發與作為催化劑事件之本質
獨狼攻擊的源由,或是具有私領域的本質;或是因為某種敏感的政治發展而被觸發;或是為了對付「企業家暴力」(entrepreneurs of violence),而呼籲匿名的追隨者更主動的投入抗爭等有其諸多緣由,而呈現出具有其多樣化的特色。
(五)增強理念之爭的內涵
針對獨狼理念的訴求處理,一般常有「和解回應」(reconciliatory response)之設計,又可分為短期與長期的兩種作法。就短期言,要思考如何因應立即的需求,前題是所提出的是合理與具體的要求,而盼能結束一種特定的恐怖主義事件或是運動,例如經由大眾媒體刊載獨狼的聲明等。就長期言,和解的途徑可以減緩一些造成不滿的根源、及孤立來自較溫和支持者走向極端要素之功能。所採取的方法,例如經由社會改革而使恐怖分子的目標受限或是走向合理與具體,並相對的使政府得到更廣的支持。因為畢竟不是所有的不滿者均會採行恐怖攻擊。
(六)從成長脈絡中找出可能的警示
雖然獨狼沒有層級式的組織,但他們的活動仍有脈絡可循。應該針對父母、學校、大學的一些可以追尋其脈絡的警示計劃,而反映出可能的徵候。亦即雖然要有來自大眾,也就是證人、家庭成員、朋友與同事等之支援,但是不必要進行一個大型的大眾運動,只要運作一個針對性的道德上警覺之常態性提示即可。
(七)隱蔽而非製造表演舞台之處理
反恐之情報與調查人員要隱蔽而非搖旗納喊的處理獨狼,以預防可能對社會產生之恐懼與混亂。亦即一方面要與可能成為獨狼目標的有關聽眾進行溝通,但另一方面又要限制成為公眾舞台上的焦點,而此部分亦是政府的最大挑戰。也就是要如何更有效的回應獨狼式恐怖分子之威脅,但卻不會造成在社會中注入恐懼之陰影;或是不會進一步使那些已經疏離的易受影響者,更走向暴力激進化。
六、結論
迄今,檢討美歐發生的獨狼式恐怖分子攻擊的案例雖然並不多,但是每一件造成的社會震驚性與想要預防之難度,均使政府執法部門認知到必須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及採行標本兼治的方法,否則等到攻擊事件發生後再處理已經來不及了。
雖然並沒有一個單一、標準化的獨狼檔案可以更佳的歸類與認識,亦即獨狼式恐怖分子有其各式各樣的理由,但是仍可以根據其意識型態、宗教背景、執行手段、關注議題等不同之來源,而去區隔不同的獨狼式恐怖主義的類型。例如從聖戰啟示的攻擊者、右翼-左翼的反動者、不讓步的生態理想主義者、到左翼-右翼的恐怖分子等均有。根據此等不同類型,而尋求最可能的解決與因應的方法。
目前學術上已有多個不同領域之相關理論,嘗試對於獨狼的心理與行為進行分析,雖然仍存有許多待改善空間,但是亦有各自的部分有效解釋力值得參考。而政府處理獨狼式恐怖分子之問題,有所謂的「壓制行動」,例如犯罪調查、增加安全與監視等。但是必須承認,此等執法的解決方案本身仍是不完善的,因而亦有所謂「和解回應」而希望與「壓制行動」配合,俾能達成更佳的因應效果。
此外,目前獨狼所使用的攻擊武器,例如槍械、替代性炸藥製成的爆裂物等,大概均是在傳統的範疇之內。但是若從獨狼對於網路運用的熟練度,及網路先天存有的不易克服的被攻擊弱點來進行檢視,未來獨狼可能從事「網路恐怖攻擊」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此外,在美國已發生過多起之炭疽病毒的「生物恐怖攻擊」,致未來使用生化藥劑之攻擊,亦可能成為獨狼的戰術選項而必須警覺與防制。